快递网点“偷重”逃费用 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27
A+ | a在快递行业,一级网点“分公司”负责管理特定辖区事务,二级网点“加盟商”负责对接具体客户和日常经营,两者共同组成高效协作的运输网络。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动了歪心思怎么办?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快递运营诈骗案。
杜某和费某是某快递公司二级网点实控人。根据该快递公司的工作流程,网点从发件客户处取到快递件后,需将快递件进行扫描、称重,并将电子秤称出的重量实时上传至物流网络系统,此后货物由总公司统一负责运输。在这一过程中,网点称的重量将成为各方结算快递费的依据,杜某和费某为降低成本动起“偷重”心思。
2021年,两人通过鲍某联系到何某、洪某,提出想要定制一款能够改变快递称重数据的软件,要求可以输出两份数据,一份真实数据保存在主机上不上传,作为向客户收费的依据;一份自定义的数据上传到总公司。
杜某、费某通过上述方法规避了该快递公司运费计费规则,偷逃了应支付的运费共计2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鲍某、何某、洪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至三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杜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院。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且量刑畸轻,故向上海市第二中院提起抗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费某和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二级网点所有业务都在总公司的平台上运作,二级网点揽收的所有货物均交由总公司的运输网络承运、派送等,总公司与二级网点之间存在运输关系,且杜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签订合同成为某快递公司的二级网点,其在经营中发生的“偷重”行为,属于在履行加盟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逃避计费规则以骗取财物的行为。经过在案证据的综合评判,应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院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2月25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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