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未引发事故也违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恒巴提·别克什 王敏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可你知道吗?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即使未引发事故也涉嫌违法!
2024年1月,塔城市的阿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从昌吉市购进烟花爆竹,存放于阿某家车库及平房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5600元,非法获利15600元。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移送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系初犯、共同犯罪,案发后已全额上交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检察院依法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塔城市检察院对该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全面听取案件介绍、犯罪嫌疑人陈述及律师意见后,人民监督员与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认真评议。各方一致认为,本案虽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嫌疑人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月7日,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阿某和张某仍需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检察官强调,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即便未引发事故,也已构成违法。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班子召开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
- 自治区政协党组召开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
- 自治区党委常委班子召开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暨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号召全区“三农”系统党员干部向贺娇龙同志学习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