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拼车回家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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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临近过年,不少人选择拼车返乡。可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亚坤 艾菲娅·阿不来孜

  2024年春节前夕,张某某驾驶自家小汽车从乌鲁木齐市出发,搭载同乡王某某返乡过年。双方约定:张某某和王某某轮流驾驶,全程花费双方共担。途中,张某某驾驶汽车不慎与中央护栏发生剐蹭,导致王某某受伤。事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王某某找该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表示,张某某搭载其他人返乡的行为属于营运性质,超出承保范围。

  2024年12月,王某某将张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乐于助人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车辆供乘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帮助一般是无偿的,但不排除搭乘人给予车辆供乘人数额较少的成本费用。也就是说,搭乘人给车辆供乘人一定的成本费用,不影响好意同乘行为的成立。

  承办法官查明,张某某与王某某是相识近20年的老乡。临近春节之际,双方相约同乘返乡过年,符合分摊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从车辆的日常使用、搭乘人员的关系、行驶路线等情况能够体现双方相约同乘的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非营运;同时途中由二人交替驾驶汽车,也说明两人的目的在于互助。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没有盈利的目的,且具有互助互惠的性质,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

  对于损失的具体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是单方事故且损害对象为“车上人员”,张某某投保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对象涵盖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同时,虽然好意同乘是一种互助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甘风险,车辆供乘人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的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某在其应承担赔偿范围内减轻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3.8万余元,张某某承担2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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