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被清理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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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堆在地下室公共区域的私人废旧物品,怎样提示都无人认领,被物业公司清走后的第二天,却有人报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小区业主梁某长期将私人物品堆放在小区负二楼地下室公共区域。2024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墙壁及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载明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影响环境卫生且存在火灾隐患,要求业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因梁某未按期清理,8月18日,物业公司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次日,梁某发现物品遗失遂报警。后物业公司将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因双方就物品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回旧货回收处。梁某认为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作为某小区业主,曾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如今长期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已尽合理告知义务,后在无法联系到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无有效证据佐证,而关于物品价值,梁某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却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这些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梁某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空间,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广大业主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私物,自觉守规维护公共安全;遇纠纷,合法理性维权。

  据1月19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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