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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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逃单 代驾费平台承担

  乌鲁木齐市民鲁先生咨询:2023年5月,我注册成为某平台的代驾司机。根据与平台的协议,客户交纳订单费后,平台扣去订单佣金,剩余费用转至我的银行账户。在代驾期间,有4名顾客逃单,580元代驾费未付。后来,我因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被投诉,平台强制终止我的服务资格。请问,我能要求平台支付顾客逃单的代驾费吗?

  晓法:你可以要求平台支付该笔费用。根据与平台的约定,你收取代驾服务费的渠道是平台转付。因顾客逃单产生的损失,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损失,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而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更接近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即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平台公司拒绝支付代驾费用于法无据。

  业主抢行被电动门撞伤 物业公司无责

  阜康市民严先生咨询:去年5月的一天,我骑电动自行车出小区大门时,看到电动门正缓慢关闭,就加速通过,然而还是没赶上,车轮撞上电动门。我从车上摔下,造成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我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在电动门上安装警示标志,保安也没有及时阻止我,才让我发生意外。请问,我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吗?

  晓法:“伤者并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据,即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你作为小区业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区大门运行方式以及强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风险,却未下车采取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等正规操作,在大门已经处于自动关闭过程中强行骑车通过,被大门撞倒完全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你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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