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离世,配偶需还债吗? 法官详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形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潘泽
婚姻关系中,经济往来交织密切,一旦一方离世,留下的债务是否应由配偶承担,往往成为横亘在生者与债权人之间的现实难题。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为这类问题提供司法指引。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24年初,张某以其经营的地毯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刘某借款共计17万余元。该借款为刘某通过刷取自己多张信用卡套现而来。2024年7月,张某多次向刘某承诺尽快还款,但后续刘某催款时得知,张某于2024年8月2日去世。
因信用卡逾期面临银行催收压力,刘某转而向张某的丈夫王某主张债权。刘某认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店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王某作为受益人理应还款。王某则称,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确定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借贷关系的效力。承办法官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本案中,刘某套取信用卡的资金不属于自有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法庭调查发现,张某借款部分确实用于其经营的地毯店铺,该店铺的经营目的是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更关键的是,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款期间,张某频繁向王某进行大额转账,总额达20万元,且王某的账户曾向刘某账户转账。对于这些转账的具体缘由,王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尽管借贷合同无效,张某所获款项属应予返还的不当得利,但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表明其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王某账户亦参与还款,足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现张某去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存配偶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7万余元。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共同向债权人作出借款意思表示。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愿,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争议通常较小。
事后追认:举债时仅一方签名,但事后配偶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或者以实际还款、签收催款通知等行为予以认可。这些均可视为对债务的追认。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是实践中认定难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共同投资经营等,即使另一方未签字或事后未追认,通常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贷关系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资金时,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保留“共债共签”的证据。若只有一方举债,应注意收集能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经营往来单据等。
对夫妻一方而言,应关注配偶的大额举债行为,如发现配偶以个人名义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注意留存证据,以便在纠纷中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经营中,应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经营账户与家庭账户,避免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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