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瓷砖砸中违停车辆 谁之过?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3
A+ | a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认定某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二审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24年6月13日,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业主肖某驾车返回位于某小区的住所时,因楼下常规车位已满,为图方便,便将车辆停放在了小区后门通道东侧的消防通道上。该区域并非规划停车位,且在其停放位置旁的墙面上,湘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清晰张贴着“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及“禁止停车,高空坠物后果自负”的双重警示标识。
当日16时许,该栋建筑物外墙一片瓷砖突然脱落,砸中肖某车辆的引擎盖与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多处受损。肖某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确认车辆损伤确系外墙瓷砖脱落直接造成。后续经专业机构定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050元。
所幸肖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某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了全额理赔款4050元。同时,某保险公司与肖某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依法取得了向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基于此,某保险公司将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负有法定的检查、维护和保障外墙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外墙瓷砖发生脱落,这一事实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或维护不到位的情形,应负全责。
某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一系列证据进行抗辩,认为其已采取定期维修、风险警示、告知业主等多重措施,履行了与其管理职责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行为上亦无失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和警示义务。既然某物业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应地,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也随之丧失。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月12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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