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店送货上门反成被告 法院: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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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艾尔肯江·阿里木

  蔬菜店送货上门,顾客从送货的电动三轮车上摔落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不久前,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8月的一天,郭某到某蔬菜店采购,因所买菜品较多,该店店员买某骑电动三轮车帮忙送货,郭某坐在副驾驶位。途中,郭某不慎从车上摔落致左脚踝受伤。蔬菜店经营者蒋某垫付1.5万元医疗费。后经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25年10月,郭某将蔬菜店以及蒋某、买某诉至喀什垦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蒋某辩称,经郭某要求店里才安排买某送货,搭乘电动三轮车是郭某的个人行为,事发后其已为郭某垫付了医疗费,不应该再承担责任。买某则表示,乘车时,郭某手中拿着其他物品,因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才摔落受伤,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买某送货中,应郭某要求免费搭载其同行,买某的这一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买某驾车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未能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郭某系无偿搭乘,且其自身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摔伤具有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与好意同乘的利他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定双方各担50%责任。因买某是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相应赔偿责任由蔬菜店承担,经营者蒋某与蔬菜店共同担责。

  经核定,郭某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5万余元。法院根据责任比例,扣减蒋某垫付的1.5万元后,判决蔬菜店、蒋某赔偿郭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院提醒:

  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社会倡导。但善意不能替代安全责任,无论是供乘人还是搭乘人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好意变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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