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务工受伤责任谁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马尔旦·马旦尼亚提 阿依伯塔·赛力江
2023年10月3日,特克斯县居民江某受雇于王某,从事野外项目勘察工作。10月29日,江某驾驶王某提供的摩托车在山区开展工作时,捆绑在摩托车上的铁锹把卷入车轮,导致其摔倒受伤。
江某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多处骨折、膝部软组织及韧带严重损伤,住院治疗17天。其间,王某为江某支付医疗费2.9万元。
江某认为王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 2025年4月17日,他将王某起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与王某之间属于个人劳务关系。江某驾驶时未确保捆绑的铁锹牢固,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雇主,未给予必要安全提示,承担次要责任。扣除王某已支付的款项后,王某还应赔偿江某其余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王某向江某赔偿2.6万元。
江某不服,于2025年11月5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江某作为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在野外作业时未确保铁锹牢固捆绑,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虽负有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替代江某的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其仅存在轻微过错。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恰当,予以确认。
近日,伊犁州分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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