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未拴绳引发车祸 饲养人负主要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9
A+ | a本报精河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海沙尔)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车辆与散养犬只相撞引发的纠纷案。
8月31日18时许,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精河县茫丁乡南外环路段时,与李某饲养的犬只相撞,造成陈某车辆严重受损、李某的犬只当场死亡。
事后,陈某为维修车辆花费2.05万元,李某获得犬只死亡相关保险赔付,但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争执不下。
陈某认为,李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采取拴绳等有效措施,任由犬只在道路上乱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李某认可事发时犬只未拴绳事实,但辩称陈某在事发路段行驶时车速过快,未充分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将李某诉至精河县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受理案件后,法官核查事实、梳理证据,向双方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你未尽到基本的饲养管理与安全防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官对李某说。同时,法官指出,陈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审慎观察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官据此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陈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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