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彩票刮中奖 法院认定奖金归原主所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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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盛丽
“法官讲得清楚明白,把我的损失全部追回来了,太给力了!”12月15日,奎屯市人民法院调解室内,接过赔偿款的彩票店经营者张某连连向法官致谢。
今年9月,李某路过张某经营的彩票店时,见店内无人看管便心生贪念,偷走20张“刮刮乐”彩票。彩票每张面额50元,总面值1000元。回家后,李某将彩票全部刮开,中得490元奖金。
张某发现彩票被盗后报警,奎屯市公安局经过调查,查明李某盗窃事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并责令其归还被盗物品、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11月25日,张某将李某诉至奎屯市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中奖奖金的归属上。李某认为中奖的490元是其刮出来的“意外之财”,应归自己所有。
对此,承办法官向双方阐明法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490元奖金系盗窃彩票所产生,属于违法所得的延伸,即便由李某刮出,亦不改变其属性,奖金应归彩票原权利人张某所有,李某无权主张占有。同时,承办法官强调,李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财产侵权,除返还中奖彩票外,还须赔偿彩票本金1000元。
经法官耐心释法,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向张某赔偿149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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