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滑倒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8
A+ | a每年冬季,行人滑倒受伤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责任如何界定?赔偿由谁承担呢?请看下面4个案例。
1居民家漏水结冰引发交通事故
雪后,吴某驾驶摩托车路过一路口时,车轮打滑侧翻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吴某十级伤残。
经查,事发路口是某养护中心管理养护范围。事发时,该路段有结冰,原因为附近居民李某家院内水管漏水,水流至路口。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某养护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养护中心承担20%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院内管道漏水流至公共道路是路面结冰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吴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作为成年人在驾驶过程中也应注意地面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责任。公共道路管理者负有清雪除冰、设置警示等义务,某养护中心未能及时清雪除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居民在极端天气下非必要外出
降雪前,某地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降雪当天,当地政府多次发布减少外出的提醒。王某冒雪步行至某广场时因路滑摔倒,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遂起诉该区域管理者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广场管理者,在暴雪预警、持续降雪的客观条件下,已安排专人清扫积雪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该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雪天出行的跌坠风险应当预知,却仍选择非必要外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疏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3物业未及时扫雪致住户跌伤
雪后,白某在进入小区单元门时,因地面积雪、结冰滑倒致骨折。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
法院查明,白某发生跌伤事故前连续几天均为雨雪天气,物业公司虽清扫积雪,但间隔时间较长,遂判决物业公司和白某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白某的摔伤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单元门口路面的积雪、冰面等情况有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涉事故发生当日及之前数日均为雨雪天气,白某在出入单元门时,未审慎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滑倒摔伤也存在过错。
4上班外出跑业务滑倒致骨折
公司员工李某上班期间外出跑业务,因雪后路面结冰滑倒受伤,造成左腿骨折。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是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延伸保护,核心是保障职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劳动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场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范畴,且伤害和工作相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明确提出,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据12月17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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