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箱蜜蜂死亡引纠纷 活物租赁需谨慎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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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臧飞 李欢欢
养蜂人出租蜜蜂给种植户授粉,没想到蜂群大量死亡,损失惨重,为此,养蜂人向种植户索赔。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2024年7月,张某将28箱蜜蜂以每箱100元价格出租给种植户杨某用于食葵授粉,约定租期20天。后杨某将其中12箱蜂箱移至另一块田地。一个月后,张某发现16箱蜜蜂全部死亡,而放在另一处田地的12箱蜜蜂则正常。
后经警方检验,证明蜜蜂并非被投毒致死。张某认为,杨某租赁蜜蜂,是蜜蜂的实际管理人,在租期内因管理不善导致蜜蜂死亡,应当赔偿损失4.8万元。
今年5月,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杨某认为,双方是互惠互利关系,通过蜜蜂授粉可以提高食葵产量,蜂箱放于食葵地附近能提高蜂蜜产量,所以不能认定双方为租赁关系,且蜂箱的养护管理工作应由养蜂人张某自行完成,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属于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蜜蜂的管理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或养蜂实践经验,杨某并不具备养蜂知识和经验能力,不是蜜蜂的实际管理人。蜜蜂的生活地是野外自然环境,所适应的温度、湿度、天气状况等都不是杨某所能管控的,张某不能证明杨某在租赁期间对蜜蜂存在故意或过错加害行为,无法证实蜜蜂死亡是否与其有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活物租赁(含畜禽、水产、宠物等)因标的物有生命活性,受环境、养护等因素影响大,风险高于普通租赁。对此,租赁双方需做好以下三点:一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细节,重点约定活物养护、疾病防治等责任及损失认定标准,避免口头约定留隐患;二是双方恪守职责,承租方提供安全环境,重大操作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尽专业管护义务,定期排查风险;三是留存关键证据,若活物受损,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为维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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