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警方传唤 状告报案人侵犯名誉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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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2024年6月的一天,14岁的黄波(化名)到邻居余某家玩。两天后,余某发现家中失窃,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接警后,民警依法展开调查,通过调取视频记录,依法传唤黄波。根据事后询问笔录,这次问话持续约44分钟。
经警方调查,余某家失窃和黄波无关。被警方传唤一事,在黄波及其家人心中留下芥蒂。他们认为,因为余某的报警导致黄波被警方问话,使其名誉受损,精神承受压力。于是,黄波在其法定代理人母亲王某的帮助下,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余某诉至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余某上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余某报警,无直接证据证明黄波精神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余某因家中失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工作流程询问黄波,系程序性工作行为,并非针对黄波个人。整个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有散布侵害黄波名誉权的行为,亦没有证据显示其有捏造其他损害黄波名誉权的言论,所以余某不构成侵权。公安机关程序性的询问记录不会在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并造成黄波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黄波名誉受损。据此,法院驳回黄波的所有诉求。黄波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律鼓励并保护公民在权益受损时,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渠道寻求救助。这种行为发生在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具有私密性和程序性,一般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绕过司法机关,在微信群、朋友圈、公开场合等无根据地指认他人有违法行为,则很可能构成诽谤或名誉侵权。不能将“被警察问话”简单等同于“做了坏事”,社会应给予涉事未成年人更多保护与引导,而非标签化指责。
据11月21日《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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