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借款合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1
A+ | a2022年12月15日,某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某公司、某公司负责人金涛(化名)签订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万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在借款期限及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多次借款、还款。同日,金涛的配偶叶彩(化名)签订《借款人配偶声明》,表示其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已完全知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确认其与金涛未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金涛在该借款合同中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愿意与金涛一起,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第一次向某公司账户放款20万元,某公司在规定日期内偿还。2023年12月27日,某银行第二次向某公司账户放款20万元。
2024年12月26日借款到期,某公司、金涛均未偿还,某银行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金涛、叶彩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金涛对该笔借款均无异议,但叶彩表示,其已于2023年3月21日与金涛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且其当初签订《借款人配偶声明》是因为金涛称“不签字就不离婚”,其实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故离婚后未将离婚事实告知某银行。
法院审理查明,某银行与某公司、金涛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每次申请提款前,需确保此前承诺依然真实、有效;借款人出现不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
法院认为,虽然2023年12月27日某银行第二次放款时,叶彩与金涛已处于离婚状态,但两人均未将离婚事实告知某银行,导致某银行未能根据新情况全面评估放款风险。叶彩与金涛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两人内部约定,仅对两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叶彩称签订《借款人配偶声明》系被金涛威胁,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其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金涛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叶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的借款属于循环贷款,本质上是银行授予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重复支用的信用额度,其核心特点是在有效期内随借随还。这种模式容易让人忽略合同的时间效力,进而埋下风险隐患。
金涛、叶彩离婚时,循环贷款仍在有效期内。两人未及时处理借款账户及相关法律关系,导致离婚后一方的借款行为仍对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最终引发责任纠纷。实践中,借款人离婚时,若存在此类借款账户,借款人或配偶必须及时书面告知银行离婚事实,避免离婚后还替前任背债的麻烦。
签订文书是典型的民事行为。落笔签名前,必须完整掌握文书内容,明确权利边界与义务范围。若后续产生纠纷,当事人以“不知情,就签了个字”为抗辩理由,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据11月26日《河南法治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百姓巡回宣讲团赴各地宣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宣讲凝聚共识 理论深入人心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丨再冲刺!打好年底“收官战”
- 中亚经济合作天山论坛12月2日至3日在乌鲁木齐举办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专题学习会
- 淬炼履职能力 赋能青春担当 ——全区党委政法委及法学会系统年轻干部履职能力培训班侧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