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绳断裂伤及学生眼睛 谁该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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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一根突然断裂的跳绳,不仅让学生眼部受伤,还引发一起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诉求的官司。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4月的一天,某中学组织各班级进行跳绳训练。跳绳过程中,小强自带的跳绳突然断裂,断裂的跳绳不慎砸中旁边的小刚,导致小刚眼部受伤。小刚多次到医院治疗,产生了多项费用。

  今年10月,小刚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承办法官王心曦注意到几个关键点:首先,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正常活动中;其次,侵权方小强与被侵权方小刚均是未成年人,并无主观恶意;再者,学校为小刚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这为化解矛盾提供了经济基础。

  征求各方意见后,王心曦组织调解。

  王心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跳绳断裂虽非小强故意,但作为器材使用者,其监护人需对意外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承担责任,而应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看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是否已采取常态化安全教育等防范措施、是否及时介入并合理处置、是否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及安抚疏导等。本案中,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予免责。故小刚父母未将学校诉至法院。

  学校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险,本质是“风险分担机制”,即当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可按合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的事故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赔付。

  经过王心曦的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分歧,签订调解协议:小强父母一次性支付小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6000元,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刚医疗费、护理费等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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