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担保都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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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中间人刘某甲向刘某乙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刘某甲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乙让刘某甲向付某催要借款及利息,可付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刘某乙将付某及刘某甲诉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乙主张付某及刘某甲共同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有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付某未清偿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刘某乙诉请付某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刘某乙主张刘某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某甲作为担保人,虽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刘某甲应当对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付某偿还刘某乙借款14万元及利息,对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刘某甲承担保证责任。

  据11月4日《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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