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拍卖,老人和孩子面临困顿 法院送来16万元租房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高倩 魏冰峰
“谢谢你们,有了这笔钱,我们就能在孙子学校的附近租房了。”近日,被执行人张某的母亲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送来的16万元租房款时,连声感谢。
2024年12月,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马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乌铁中院立即查控二人名下财产,发现张某名下有一套已设立抵押的房产,是本案主要可供执行财产。因张某涉其他债务纠纷,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由于该房屋已在银行抵押,根据抵押权优先处置的原则,该房产最终被乌铁中院顺利变现。但承办法官发现,该房屋拍卖后即将交付给买受人,但张某处于长期失联状态,该房产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却是其父母及未成年儿子的唯一住房,且张某的父母均无固定收入,如果强制腾迁,张某的家属将面临无处栖身的实际困境。
同时,乌铁中院发现,拍卖所得款项在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及本案执行费用后尚有剩余。
经考虑,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主动与申请人、首封法院及张某家属沟通并达成一致:从拍卖剩余案款中,为其家属预留一笔(即16万元)足以支付未来8年当地普通标准租房费用的款项,用于保障其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并将该笔款项一次性给付到张某家属手中。
法官说法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赡养和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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