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消失”,债务不“灭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5
A+ | a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债务纠纷案。
2022年,张某与其朋友租赁文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因张某等资金紧张,未按口头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欠付文某房屋租金共计2万元。2023年2月26日,张某向文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房屋租金2万元,于2023年3月7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房屋租金于年底前给清。后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经文某多次索要均未支付。文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支付2万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其与朋友做的是合伙生意,因合伙生意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当时由自己向文某出具欠条,只是出于平时与文某关系处的不错的缘故,现在文某诉至法院,该笔债务理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文某则认为,张某向其出具欠条,且欠条上欠款人只有张某一人,他只向张某一人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明理后,张某表示同意由其承担房屋租赁费,若日后找到其他合伙人之后,再另行主张权利。经法院调解,张某自愿在约定期限内向文某给付租赁费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过程中出现债务问题,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即使某一合伙人出现失联情况,其他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债务。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租金债务,即使部分合伙人“消失”,其他合伙人也不能以对方失联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据10月9日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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