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闹掰后 女方追讨“分手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曾梓奇
“在一起两年多了,家里的大部分支出都是我付的,你不应该补偿我吗?”
“我可以补偿,但是你要的太多了!”
9月16日,在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垦区公安局迎宾派出所调解室,梁女士和高先生吵得不可开交。
梁女士与高先生同居生活两年。其间,梁女士不仅投入数万元支持高先生创业,还与他共同承担日常生活开支。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时,高先生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梁女士认为这笔钱远低于她的实际付出,提出了更高额的补偿要求,但遭拒。为此,两人产生纠纷,请求派出所调解。
派出所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介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阐释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同居关系中财产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民警则从情感角度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沟通。
“创业资金有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据,但两年间的相互扶持和情感付出同样值得尊重。”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强调不应仅以金钱衡量一段关系中的付出 。针对梁女士提出的补偿诉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她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益。
经过6个小时的沟通和情绪疏导,双方态度逐步缓和。梁女士体谅高先生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愿意适当降低要求,高先生也表示在能力范围内提高补偿数额。
最终,调解组提出折中补偿方案,高先生在原定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2万元,双方均对此调解方案表示认同。随后,在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高先生当场完成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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