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截留社保费用工单位能要回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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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在劳务派遣合作中,用工单位按约定支付了包含社保的费用,但劳务派遣公司却“截留”未足额缴纳。用工单位能要求返还被截留的社保费吗?员工的社保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韶山市某公司(用工单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韶山某公司按实际到岗人数支付包含社保费在内的费用,某人力资源公司需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后续双方虽有补充协议调整付款细节,但核心权利义务未变。
合同履行期间(2023年3月-10月),韶山市某公司依约累计支付代缴社保款1092153.56元、服务费71372.32元,然而,韶山市某公司后续发现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为派遣员工少缴、漏缴社保费的情况。韶山市某公司遂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其截留的社保费362368.96元,并支付3倍违约金1087106.88元及利息。某人力资源公司承认部分社保费用未缴纳存在过错,但认为返还社保费无依据且违约金过高。双方就社保费返还、违约金支付等问题协商无果,韶山市某公司诉至韶山市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截留的社保费能否返还、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违约及其违约金如何计算。
本案中,韶山市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明确:派遣员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与韶山市某公司不存在法律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韶山市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代缴社保费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核心义务是将已收取的社保费为员工缴至社保机构,而非将款项返还给韶山市某公司。因此,法院对韶山市某公司要求返还截留社保费362368.9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韶山市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两种违约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若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时、按约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福利、缴纳社保或存在向派遣员工收取抽水费的,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相当于得利金额3倍的违约金;第二种情形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不能及时纠正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该数额为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的平均管理费用之和的30%)的违约金。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缴纳的社保款”并非企业的“经营得利”,韶山市某公司以“未缴纳社保款额度”作为“得利金额”主张3倍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第二种违约情形,酌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韶山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据9月22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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