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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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撞“违停”,责任谁来担?

  乌鲁木齐市李先生咨询:6月13日晚,我将车停在禁停路段后去吃饭。谁知,麻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我的车,造成7级伤残。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事后,麻某要求我赔偿他的医疗费、后续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请问:我的车停在路边都没有动,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我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你违法停车阻碍了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应负一定责任。


  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及时

  担保人是否免责?

  呼图壁县鲁先生咨询:2023年8月,张某向我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他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钱。王某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并约定“保证人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愿意承担债务”。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一直未还款。近日,我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表示已过了保证期间,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这样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王某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因此,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你与王某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你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张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作为保证人的王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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