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文书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系列报道⑧ 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让执法不越位不缺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燕
7月,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司法局收到师市某局的整改落实报告,上面列明了整改情况、工作措施等,推动该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
今年6月,师市司法局组织评查2025年重点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案卷时发现,上述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存在“内部审批程序、案卷制作不规范,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说理不足”等问题,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该局自查自纠,梳理问题,补正程序,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师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师市司法局作为承担师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的部门,面对行政执法队伍、证件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有时我们也会采取一种更柔性、更及时的方式——发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来督促整改。”该负责人介绍,“建议书更像是‘提醒函’或‘预警哨’,既点明问题,又给予建议,帮助执法单位提前自查自纠,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如果被监督机关不予理会收到的建议书、意见书,或逾期未改正,该怎么办?
该负责人介绍,面对上述情况,师市司法局会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报请师市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等。
监督机关提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了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七种情形,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作为被监督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被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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