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身亡 主人要求精神赔偿“遭拒”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A+ | a主人送狗狗去上“培训班”,本想着纠正其生活习惯,不料爱犬因中暑死亡。悲痛之余,主人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一只阿拉斯加犬。为了培养和改正其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将爱犬送到无锡市新吴区某宠物生活馆进行生活训练。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说阿拉斯加犬中暑了,正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宠物医院时,爱犬已经死亡。
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属于不耐高温的犬种,没有采取必要的降温防中暑措施,导致其中暑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姚某诉求宠物生活馆退还培训费4800元和赔偿购买犬只、养育犬只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宠物医院出具的就诊报告可以证明,犬只死亡是因中暑所致。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的宠物饲养和训练机构,在明知案涉犬只为阿拉斯加犬具有不耐高温特性的情况下,未能在训练期间尽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更高的注意义务来保证犬只的安全,故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
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因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宠物生活馆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姚某训练费并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
关于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涉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宠物生活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姚某的妻子曾向宠物生活馆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据8月19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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