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员工不能让劳动关系“躲猫猫”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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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让员工雇用员工,或者公司老板亲自雇人,这样的操作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几个案例,法院通过判决说明了“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不能否认劳动关系。

  请返聘员工为公司“雇人”

  2022年4月10日,甲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老陈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其中约定:由老陈雇用服务人员为甲公司提供劳务,老陈给其雇用的人员发放报酬,老陈及其雇用人员的考勤由甲公司统一管理。

  2023年5月,小李进入甲公司工作。工作中,甲公司向老陈支付劳务费,由老陈向小李支付工资。一天,小李在送货过程中受伤。但甲公司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该案诉至密云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从事的工作是甲公司的业务范围。雇用小李的老陈每月给小李发工资,但工资标准都是由公司规定的,且小李直接在该公司的OA系统里打卡。老陈实际上无权管理小李,也无权决定小李的报酬标准及发放时间。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甲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老板以个人名义“亲自雇人”

  除了“请员工聘员工”的情况外,老板直接以个人名义雇员工的事也时有发生。

  曹师傅2020年6月1日入职乙公司担任司机。2022年12月8日,曹师傅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指派前往一工地运送工程材料,途中车辆侧翻,曹师傅受伤。

  曹师傅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称,与曹师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曹师傅“并没有办理入职”,其工作是和法定代表人杜某个人之间的行为。

  曹师傅提交的与杜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杜某对曹师傅进行工作分配并转账支付相应款项,其中部分款项明确为“工资”。

  法院认为,曹师傅与乙公司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曹师傅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管理,安排具体工作并支付了相应报酬;曹师傅作为司机,所从事的工作亦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曹师傅与乙公司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还认为,杜某作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独立的个人,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中,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法定代表人杜某作为个人雇用曹师傅。

  最终,法院认定曹师傅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试图通过“个人雇个人”方法规避劳动关系的两家企业并未如愿。司法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关键是看三个因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据8月14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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