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医学生飞机上救人 被质疑“无执业资格”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9
A+ | a近日,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大二学生孙毅杰在飞机上救人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
7月27日,记者联系到孙毅杰,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记者还联系了专业律师,从法律层面对此事进行分析。
见义勇为还是无证行医?
7月19日,孙毅杰乘坐从武汉飞往阿克苏的航班,听到机上紧急寻医广播后,他立即前往查看情况,发现一名二十多岁的女子靠在座椅上脸色苍白、双手颤抖,后得知其头晕、手指发麻、呼吸困难、脉搏细弱等。
在了解过往病史时,这名女子告诉孙毅杰,她有过猝死生还、体位性低血压等情况。他观察到,女子神志有些涣散,瞳孔直径放大,而且对答能力越来越差。
孙毅杰表示,他当时的操作很简单,是一些基本的体格检查,包括观察脉搏、神志、呼吸、心率,再通过一些简单的仪器设备为其量血压、查血氧饱和度。处理也很简单,就是让她吸氧,随后平卧。这名女子的情况逐渐好转。几天后,孙毅杰回访了她,对方称情况比较稳定,并说等孙毅杰回到武汉后,要为他送锦旗。
7月24日,孙毅杰在飞机上救人一事被武汉大学官微发布,有网友赞其见义勇为,也有网友质疑其“临床知识匮乏、没有执业资格”。
已有半年急诊科见习经历
7月27日,孙毅杰向记者表示,有质疑很正常。
首先,他仅对对方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检查,处理操作是让其吸氧、平卧。事后,他在飞机上曾对此次抢救过程进行复盘:“体位性低血压再发作?低血糖?低钾血症?眩晕(血管迷走性晕厥)?”
他表示,常见的可能是这几种,但仍需对更多情况进行鉴别,因受条件限制,没有办法做出确切的判断,“但无论是什么情况,让其平卧是不会有问题的。”
而针对“无证行医”的种种质疑,孙毅杰表示,自己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即便他没有执业资格证,但是此次救助没有涉及有创操作、药品使用,他去帮助对方属于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在施救过程中,只要他的操作过程没有问题,即便涉及民事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武汉大学官微,孙毅杰刚结束为期两周的《早期接触临床》课程,该课程是为“零基础”的一年级医学生提供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孙毅杰告诉记者,虽然他才入学一年,但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他在大学一年级时就选择了自己的临床导师。
寒假期间,他跟着导师在医院急诊科见习,假期结束后,他也保持了一周去急诊科见习一次的频率,“在急诊科,呼吸心跳骤停、心衰、呼吸性碱中毒、低钾血症、低血糖等类似的病症其实见得都不少。”
孙毅杰告诉记者,相关质疑并不影响他的选择,以后在类似情况下他仍然会出手相助,“不会为了保护自己而选择袖手旁观、明哲保身,要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对自己和患者负责任。”
律师解读:属于见义勇为
那么,关于网络上“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无证行医”“见义勇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洁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杜洁称,《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要求:“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这里的“医疗活动”是以“诊疗活动”的本质定义为核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中的非专业医疗操作(如本案的体格检查、吸氧、平卧),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更侧重对紧急救助行为的鼓励与保护。紧急救助中的基本操作属于“力所能及的善意施救”,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也因行为的“紧急性”“利他性”被法律容忍——法律并未要求紧急救助人必须是专业医师,更关注行为的善意与合理性。
付建、杜洁两位律师均认为,结合孙毅杰的行为,其符合“见义勇为”的四大核心要件:无约定义务、无法定义务、为他人权益、紧急救助。
杜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解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公众互帮互助”。如常见的“心肺复苏”,即使造成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常见且无法避免的损害(此类损害属于合理风险),也属于“紧急救助的合理后果”,救助人无需担责。
据7月27日《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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