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是“凶宅”,也须告知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2
A+ | a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常被称作“凶宅”。如果隔壁房屋是“凶宅”,中介和卖方是否有义务告知买方?
2021年3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刘某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与刘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王某按约付清房款和14万余元的中介服务费。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意外得知,自己所购房屋的隔壁曾在2006年发生过严重的煤气爆炸事故,导致一人重伤死亡。
王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买卖机构,应当知晓这一重大情况并如实告知自己。但中介却隐瞒该信息,使其购买了一套自己并不想要的房子。因交涉无果,王某将卖家刘某和中介公司一同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刘某赔偿40万元后,王某撤回起诉,单独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中介公司辩称,其门店于2009年才开业。爆炸事故发生在2006年,时间久远,自身查证能力有限。该公司曾试图向派出所、居委会、物业核实伤亡细节,因非当事人,未能获取具体情况。签合同时,公司已向王某出示过爆炸事发时的新闻,合同中也明确写明“刘某已告知王某隔壁443号发生过爆炸,王某已知情”。该房屋成交价较同小区同户型其他房屋便宜很多,说明王某知晓爆炸对房价的影响。刘某已赔偿40万元,应包含了中介费损失。房屋已成功过户,中介服务已完成,不应退费。合同仅约定房子“本身”没死过人,隔壁死人不算“凶宅”,且无证据证明所购房屋内死过人。
法院认为,购房作为重大事项,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必须如实告知买家。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凶宅”这类情况,即便死亡地点不在房屋“里面”,只要是与房屋紧密相关的信息,都会严重影响买房人的心理和房屋价值,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本案中,隔壁爆炸导致一人死亡的情况,对王某是否购买该房屋及购房价格有重大影响。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房屋发生过严重爆炸的情况下,有责任进行更加仔细地核查,特别是伤亡情况。中介公司存在工作上的不足,属于履约瑕疵。综上,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王某部分中介费4万元,驳回王某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及利息等其他请求。 据7月21日《法治日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总体平稳、稳中向好 从“半年报”看新疆经济发展的韧性与活力
- 新疆三部门下发通知 做好“八一”双拥工作
- 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等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调研成果交流会
- 自治区召开推动行政权力下放动员部署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