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仅工作一天 与用人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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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按天算,劳动工具自备,不想干了随时离场,此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方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钢筋工马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9月,建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某项目劳务工程。2024年5月16日,马某由建筑公司员工王某招聘入职钢筋工岗位,约定日薪34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也未给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次日,马某在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并住院治疗。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代公司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共计6万元。

  2024年8月,马某提出仲裁申请,乌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马某与建筑公司2024年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计划工期达26个月,马某从事的钢筋作业系工程核心环节,其工作受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乌市中级法院。

  建筑公司认为,马某提供临时劳务,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劳动工具也是其自带,并非公司提供。马某出示的证据只是显示其在公司场地有过短暂工作,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持续、长期且受公司常态化管理的关系,更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

  对此,马某表示,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作中也受公司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乌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马某在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马某受伤后,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足以证明马某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马某提供的劳动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企业不得以临时用工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只要符合“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过程、劳动者纳入生产体系”的特征,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据7月18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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