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二房东打交道需防范哪些风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8
A+ | a一直以来,虚假房源、克扣押金租金等二房东乱象屡禁不止,让租客叫苦不迭。那么,与二房东打交道时需要注意什么?哪些房屋租不得?
二房东转租房屋隐瞒信息
李某经朋友介绍与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其转账,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租一年。一天,业主周某找到李某,表示因承租人未按期交纳租金,其与物业管理公司就房屋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李某需搬离。退房后,谭某一直未退还押金,李某诉至法院。谭某抗辩称,其仅为公司员工,代公司收取租金和押金,实际合同主体应为物业管理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均是李某与谭某直接签订,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晓或同意第三方介入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谭某理应承担退还押金义务。
法官提示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仔细核实合同主体以及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可以主动要求出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等资质凭证,确保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房东在转租时,应明确告知租客其身份及合同主体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纠纷。
租约届满二房东不退押金
在陈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房东陈某将两个档口出租给李某经营小吃店。一个月后,大房东与陈某的租期届满时,联系李某腾房,于是李某与大房东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李某之前已向陈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在陈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后,陈某迟迟不退还李某押金,于是李某将他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陈某未能保证李某经营,且未能提供有效合同证明自己有转租权。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拒绝向陈某支付后续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租赁合同因陈某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在李某不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李某有权主张陈某退还押金。
法官提示
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客,负有保证租客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义务,若因二房东的原因,导致其与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客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向其支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二房东与大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届满,二房东则丧失了向租客提供适租房屋的能力。租客可与大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其拒绝向二房东支付租金并不构成违约。
二房东拖欠房租致租客受损
侯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押金和全年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收取管理费等均为一次性费用,如提前退房导致违约情况出现,中介公司不予退还。4个月后,因中介公司拖欠房东房租,房东要求收回房屋并换锁。侯先生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押金及剩余管理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中介公司拖欠房东房租,导致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解除,侯先生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侯先生并无过错,中介公司应当退还押金。同样,侯先生无违约情形,中介公司后续并未提供相应服务,理应退还剩余管理费。
法官提示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尤其是涉及二房东转租时,租客应谨慎核实二房东的转租权限,主动要求核查二房东与大房东的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情况。
同时,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提前退租、押金退还等关键条款。如果租客因二房东的过错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租客有权要求二房东退还已支付的押金和管理费。
租客担心二房东挪用租金拒绝支付
在冯某与甲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商铺,租期10年。之后,甲公司将上述商铺的部分房屋出租给冯某,租期10年。3年后,冯某开始拖欠租金和杂费,在甲公司催告后依然未交。2022年3月,甲公司向冯某发送解约函,通知他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支付租金并于3日内搬离店铺。冯某认为,其不支付租金有法律依据,因为甲公司也曾拖欠大房东乙公司租金。所以,冯某拒绝向甲公司交纳租金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担心甲公司挪用其交纳的房租而不向大房东交纳租金。法院认为,甲公司虽欠付乙公司租金,但无证据证明乙公司要求冯某向其支付租金或腾退返还涉案房屋,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冯某无权拒绝支付甲公司的房租。
法官提示
在二房东与大房东出现租赁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租客能否拒绝向二房东交纳租金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影响到租客对房屋的正常占有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客和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租客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也应当履行向二房东交纳租金的义务。
若二房东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影响到租客正常占有使用房屋,例如大房东要求租客直接向其支付租金或要求租客腾退返还房屋,则租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向二房东继续交纳租金。否则,租客不能拒绝向二房东交房租。
隔断房太吵租客提前退租被拒
小葛与某中介公司(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住房屋的主卧,隔壁是一间隔断卧室。入住后不久,小葛主动退租,原因是隔断房太嘈杂。几天后,街道办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出租房内存在打隔断情况,责令中介公司拆除。小葛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押金等费用,中介公司认为,小葛提前退租构成违约,要求扣除违约金后再退还相关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葛是以房屋存在隔断间为由,向中介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且从诉争房屋的租赁情况分析,中介公司出租给小葛的房屋虽存在隔断间,但小葛租住的房间并非隔断间,且其租住前看过房,因此,法院认为小葛因隔断房退租的理由依据并不充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葛主张全部退还押金及租金等费用,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示
隔断房、群租房被取缔风险高,承租人签约前应实地查看并核对房屋格局与不动产权证是否一致,确认房屋的合规性。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如果已实地查看房屋,对房屋结构包括存在隔断间等特定情况明知且接受,通常视为对该房屋状况的认可,事后一般难以以此为由解约免责。
据7月16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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