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6.4万元买到“凶车” 法院判退车退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7
A+ | a在二手车交易公司买到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车,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纠纷案。
2023年2月18日,上海市民张先生与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某品牌二手车转让给张先生,转让金额为16.4万元,某公司保证此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同年2月20日,张先生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付清16.4万元,双方办理了车辆交付及所有权变更登记事宜。
2024年9月,张先生发现该车曾于2022年11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虽未受损,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张先生遂诉至金山区法院,主张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机动车交易合同》,某公司退还16.4万元并赔偿其损失。
张先生认为,涉案二手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即使车辆的性能没有受到实质性破坏,但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车辆的价值及流通性已经严重贬损,并且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对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误解,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购买涉案车辆是基于某公司“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承诺,所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某公司辩称,其在出售涉案车辆时也不知道该车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车辆可以正常使用,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撤销。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曾承诺涉案车辆“无事故”,从二手车行业标准来看,“无事故”应当解释为车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以及基本安全性能的结构性部件损失。涉案车辆确曾发生过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而车辆本身未因该事故产生损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事故车”,但该事故确实会对该车价值产生影响。某公司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但其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核验,未尽认真审查义务,基于此形成的不完整车辆信息,是张先生实施购买行为的原因。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前述交通事故曾致人死亡,这一事实与张先生关于车辆无事故的认知存在巨大差异,且该事实足以对车辆价值以及张先生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张先生就不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最终,金山区法院判决撤销《机动车交易合同》,某公司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6.4万元,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据7月14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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