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买房的债务谁来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0
A+ | a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给未成年子女增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种买房行为效力如何?未成年子女是否承担买房带来的债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王强与赵兰育有两子,长子王东、次子王南,王东与其配偶育有一子王方。2019年12月6日,王东以王方的名义与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强与赵兰将二人名下的某处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方。2019年12月9日,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年仅11岁的王方名下。
2023年,王强与赵兰相继离世。之后,次子王南以继承纠纷将哥哥、嫂子和侄子诉至法院,提出王东父子未实际支付30万元购房款,要求继承王强与赵兰对其3人享有的30万元债权的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东未举证证明购房款30万元已支付,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该30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王强与赵兰的债权遗产。
因王强与赵兰生前未订立遗嘱对该部分遗产作出处分,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王东和王南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等继承,故王南主张分割其中一半债权,即15万元债权,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院据此认为,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王方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至今尚未成年,王东以儿子名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给儿子增设了付款义务,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王方也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故该付款义务应由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王东承担。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签订合同的王东承担付款义务,既通过责任分配避免父母滥用代理权,实现对特殊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又尊重民事行为效力,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据7月9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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