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生”毕业后自行就业,违约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30
A+ | a近年来,“定向培养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因“公费”上学、享受生活补助、毕业后就能“有编有岗”成为众多考生眼中的“香饽饽”。然而,有的“定向生”却在学成后另行就业。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定向医学生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16年7月,王某参加四川省某县的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承诺在完成五年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后,到定向就业单位指定的某乡镇卫生院工作六年以上。
同年8月,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王某在本科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获得适当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如王某未履行服务义务,需退还本科期间享受减免的学费、补助费等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
在本科毕业前,王某产生考研深造的想法。2020年4月,王某主动联系定向就业单位,提交一份申请书,表达考研深造意愿,恳请该单位批准。
定向就业单位经商议后同意王某考研,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定向服务义务。
2021年7月,王某成功考上研究生。在准备入学之际,王某却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解除定向培养协议。定向就业单位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解约。最终,双方经协商签订《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再次确认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定向服务义务,同时约定若王某违约,需要退还定向就业单位已支付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王某交了履约保证金9万元,双方约定待王某学成归来、到工作岗位报到时予以退还。
2024年6月,王某完成研究生学业,但未按约定回到定向就业单位指定的工作岗位履行定向服务义务,其已经在成都市自行就业,也拒绝退还培养费用和支付违约金。该定向就业单位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按约定完成六年服务年限,且已自行就业,其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应履行定向服务义务,如违约应当向定向就业单位支付违约金12万元。该约定应视为对此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即3万元的变更,而非叠加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该定向就业单位与王某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补充协议》解除;扣除王某已交的履约保证金9万元,王某返还定向就业单位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据6月2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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