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他人视频还发布侮辱性言论 法院:道歉并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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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高惠惠 冯进红

  偷拍他人并配上“感悟”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马某在刷短视频时,看到自己及家人的照片和视频,视频中还配有侮辱性言论,发布者是同村的黄某。

  马某立即联系黄某,要求其删除照片和视频。但黄某称其只是发发感悟,马某无权要求其删除。

  2024年9月,马某将黄某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视频中发布的关于马某及其家人的照片和视频均源于偷拍,其视频中所配的言论包括“这世上最无耻的人就是,厚颜无耻的讲别人的坏话,厚着脸皮说着自己的好话”等内容。

  视频中,配音与配图一起播放,马某一家人的面貌清晰,配音清晰。

  沙湾市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黄某以不正当、不理性的方式在网络平台擅自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马某的照片、视频,虽未指名道姓,但公众能够通过图片、视频与语音信息确定所指的对象,特别是能够判断其侮辱性言论是针对马某,其行为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账号的关注人数、视频点击人数等因素,法院认为,黄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内容,其行为造成马某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权受侵害,但影响较大区域在沙湾市某村。

  鉴于在法院判决前,黄某已将上述视频删除等情况,法院判决黄某向马某公开道歉,道歉声明须在沙湾市某村村委会公示栏内张贴30日,同时判令黄某赔偿马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塔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发表言论时,应秉持审慎和尊重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不触碰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选择合理、合法途径,避免采取过激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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