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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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出租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沙湾市民林先生咨询:我将名下一辆家庭自用车放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但未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张先生租用我的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造成10万余元经济损失。我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车辆已改变用途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成立吗?

  晓法:保险公司对商业险的拒赔理由成立,但交强险部分必须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你将车辆用于出租时,未通知保险公司,而且车辆是在租赁过程中受损,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部分成立。具体而言,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无权拒赔,但商业险(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拒赔理由成立。

  不满物业服务

  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克拉玛依市民覃先生咨询: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很差,很多业主对目前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很苦恼。请问,业主能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如何解除?

  晓法:可以提前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该法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业主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需满足法定程序条件:

  通过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妥善处理交接;

  若物业服务公司存在严重违约(如长期服务不达标),业主可主张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

  若无明显违约,业主提前解除合同,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鹤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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