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祖辈能主张必要费用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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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当祖辈承担起抚养孙辈的责任,这份付出背后的经济账该如何计算?从奶奶追讨“带孙费”,到外婆起诉返还医疗垫付金,再到丈母娘依据合同向女婿索要看娃劳务报酬,多起案例引发关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在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前提下,祖辈无法定抚养义务,无论是亲情代养还是有偿服务,子女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案例的判决不仅厘清家庭经济纠纷,更传递出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对家庭责任的界定。
奶奶追讨
“带孙费”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文亮
赵英(化名)将前儿媳张敏(化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敏向她支付5万余元“带孙费”,法官支持了这一诉求。
2014年,兵团第五师居民王大伟(化名)与张敏协议离婚,约定由王大伟抚养4岁的儿子小王,张敏无需支付抚养费。2019年12月,王大伟因车祸去世,年仅9岁的小王无人照顾。当时,张敏已经再婚,加之她和王大伟离婚时闹得不愉快,赵英考虑再三,决定独自抚养孙子小王。
然而,随着小王的成长,教育、医疗、生活等各项开支逐年增长,靠退休金抚养孙子的赵英感到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今年2月,她向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托里人民法庭寻求帮助。法官了解情况后,与属地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八十三团司法所沟通协调,由司法行政部门为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主张“带孙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改变,离婚协议不能免除父母一方的法定抚养义务。
法官认为,张敏有能力抚养孩子,应当承担这一法定义务。赵英作为孩子的奶奶,实际上代张敏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有权向张敏索要垫付的抚养费。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法官认为此案调解更好,遂耐心向张敏和赵英释法,特别向张敏解释前婆婆主张“带孙费”的法律依据,并从道德层面劝她认识到在自身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前提下,隔代抚养更多是情分而非法定义务。
张敏诚心感谢赵英对孩子的教育,当场向赵英支付2万元。
在法官的主持下,张敏与赵英达成调解协议,张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月探视孩子一次,与孩子共同生活2天。
在此基础上,法官向张敏、赵英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促两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抚养教育工作。
外婆索要
医疗垫付金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外婆为要回给外孙女垫付的医药费,把外孙女的父母告上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韩先生和李女士的女儿韩未(化名)患有先天性疾病。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母亲一直协助照看韩未,并多次为其支出医疗、日常生活等费用。
韩未需要长期、固定的治疗与照护,开销较大,韩先生把照顾女儿的责任丢给李女士和李母,且怠于支付韩未的医疗费用。韩先生与李女士就孩子看护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感情出现裂痕。2023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由李女士抚养韩未,韩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离婚后,韩先生既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也不过问韩未的身体情况,李女士及李母的经济情况难以支撑韩未的医疗费及家庭生活费用。2024年5月,李母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和李女士返还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累计垫付的医疗费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韩先生、李女士系韩未的父母,两人均不存在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对韩未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理应负担医疗费。李母作为韩未的外祖母,在对患病特殊儿童的日常协助照看过程中,已经付出身体与精神上的辛劳,并无再承担经济负担的法定义务,其出于亲情考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不能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在各方无明确约定且李母非法定抚养人的情况下,其有权请求韩先生、李女士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李母垫付医疗费金额共计4.7万余元。由于该费用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法院依法判决韩先生、李女士分别返还李母医疗费2.3万余元。韩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现代快报》
女婿拖欠看娃报酬
丈母娘法庭讨账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丈母娘起诉女婿,索要看娃劳务报酬的案例。
2020年,马某与妻子刘某生育儿子马洋(化名)。由于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马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负责,双方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马某提供照顾马洋的服务,马某每月支付周某劳务报酬5000元。好景不长,马某遭遇经济困难,双方协商暂按每月4000元支付,剩余的1000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
起初,马某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报酬给周某,从2024年6月便开始拖欠。多次催要无果,周某将马某诉至新邵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房租等款项合计6.9万余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他与丈母娘签订的《劳务合同》已于2024年4月17日口头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某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况且他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某一家共同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祖辈照顾孙辈,有权向其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和其父母明确约定,父母帮忙带孩子,子女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本案中,马某委托周某照顾马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具体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应当支付周某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现马某怠于履行支付义务,周某有权要求马某支付劳务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给付周某6.9万余元。
法官表示,丈母娘帮忙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亲情或协商的自愿行为。若女婿未主动支付费用,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支付报酬,但若女婿曾以书面形式承诺支付报酬,如签署协议或承诺书,女婿与丈母娘则构成合同关系,需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此外,丈母娘若在带娃过程中存在垫付的抚养开支,如生活费、教育费,则可依据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主张返还。
据“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法官说法
祖孙间产生抚养关系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当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老人的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认定为情谊行为。若构成无因管理,老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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