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贴“货拉拉”,就不是“货拉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莎
“货拉拉”作为网络货运平台,给大家的生活带去便利。然而,部分注册加入该平台的车主,由于种种原因未张贴“货拉拉”标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主张停运损失吗?
2024年12月的一天,韩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任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经乌鲁木齐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任某是“货拉拉”平台注册司机,事故发生后,他的车辆被送去维修26天。任某向韩某索要车辆停运损失费用,可韩某表示,任某的车未张贴“货拉拉”标识,不属于营运车辆。近日,任某将韩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任某向法院出示《货拉拉承包经营合同》及工资收入流水,证明事故发生前其月均流水为6500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的车辆外观上虽无“货拉拉”标识,但平台记录显示任某自2024年5月起持续以该车承接货运订单,日均接单量6至7次,收入流水稳定,该车实际从事全职货运业务,应当认定为营运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经法院调解,韩某当庭支付任某停运损失费4900元。
法官有话说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受损车辆用于营运,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受害人要举证证明受损车辆为“经营性车辆”。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进行判断,也可以通过提交相应运营许可证等来证明。
营运性质认定不以外观标识为唯一依据,车辆使用性质需综合实际用途判断,即使未张贴显著标识,若长期从事运输业务,属于实质性的营运车辆,就可以主张停运损失。但受害人主张停运损失需满足以下条件:车辆从事运输经营(平台注册+持续接单);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营运;损失计算合理,即以近期收入流水或行业平均标准计算。
在日常营运中,车主注册平台信息后,应及时办理营运证件,并保留接单记录、收入证明等证据;平台应该加强车辆资质审核,明确告知车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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