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遗赠单位 女儿患癌起诉继承 法院调解:为其设立居住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0
A+ | a北京市的凌黎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均系某单位退休人员。2024年初,年近70的凌黎查出患有癌症,急需治疗,但凌黎的母亲在去世前曾订立遗嘱将遗产全部赠与单位。凌黎将某单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其父母的遗产依法分割。
凌黎诉称父亲凌云、母亲温雅先后于2022年去世,其是唯一继承人。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并在去世前就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此外其患有癌症,急需用钱进行治疗。
某单位辩称:凌云虽未留有遗嘱,但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全部资产进行捐赠,现温雅已订立遗嘱,将其名下存款以及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均捐赠给单位,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和支配温雅的银行卡,送其就医并安排了所有丧葬事宜,故该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凌云、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继承人凌云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被继承人温雅生前留有遗嘱,现双方当事人均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对于其遗产部分,应当按照遗嘱内容予以执行。因此,某单位和凌云均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其中凌云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单位占四分之三的份额。
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积极组织调解,发现双方对房屋的处置均有各自的立场,某单位表示,希望在案件结束后,将涉案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而凌黎则表示希望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同时也在思量房屋最终的处置方案。若由双方按份共有,双方的心愿均无法得以实现,若判由一方持有,则必然需要面临给对方支付房屋补偿折价款的问题。
然而涉案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双方均不同意将房屋移送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且双方主张的房屋价值相差悬殊。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相关细节,一方面向凌黎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房屋的特殊情况,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建议某单位考虑凌黎的特殊困难,本着照顾职工子女的立场考虑可行的调解方案。
诉讼中,凌黎主动联系法官,表示起诉的主要心愿就是能在房屋中继续居住,为此可以适当放弃房屋折价款。法官遂与某单位联系,询问能否为凌黎在涉案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
在法官组织多次协商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为凌黎在房屋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据4月9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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