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水未设标志致羊中毒死亡 合作社承担主要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在他人地头放牧,结果牲畜意外死亡,责任如何划分?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8月,巴某代牧的46只羊在额敏县某合作社附近吃草。由于合作社旁有水,46只羊便在此饮水。
岂料,羊只饮水后出现四腿无力、流口水等症状,后46只羊全部死亡。经兽医诊断,46只羊系喝了被农药或化肥污染后的水中毒死亡。
巴某找到某合作社,要求其赔偿损失遭拒。2024年9月,巴某将某合作社起诉至额敏县法院,要求某合作社赔偿羊只损失5万元。
“羊只死亡与合作社没有关系,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庭上,某合作社负责人再次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羊只死亡在合作社不远处,该处装水的罐子为某合作社所有,用于灌装化肥水。根据兽医诊断,羊只的死亡与某合作社存在因果关系。某合作社未在排放的化肥污染水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羊只饮用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巴某作为代牧者,在放牧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羊只损失金额为4.95万元,某合作社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巴某3.96万元。
法官提醒
正值春耕,农户对于存储、施用过有毒农药的区域,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在一段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和挖取野菜,以确保人畜安全,防止农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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