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偷开车酿事故 离异父母也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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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0日凌晨,13岁的徐明强与14岁的周志相约去找同学玩耍,徐明强偷偷将其父亲徐启鹏的小型普通客车钥匙交给周志,周志无证驾驶该车辆,拉载徐明强沿市区道路逆行,与高湖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高湖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周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某保险公司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将周志及其父母曹民、周燕,徐明强及其父母徐启鹏、许小华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周志、徐明强的父母均已离异多年,周志跟随其母亲周燕生活,徐明强跟随其父亲徐启鹏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不可消灭的。离婚仅仅结束了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却无法斩断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联系。抚养权的分配不等同于责任的分配,未实际抚养的一方不因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而免除侵权替代责任,且监护人承担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曹民、周燕作为周志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教育责任,致使周志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时逆向行驶,应对高湖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启鹏、许小华作为徐明强的监护人及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监护、教育责任和车辆管理义务,致使徐明强明知周志是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周志,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曹民、周燕对高湖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启鹏、许小华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曹民、周燕赔偿某保险公司48427.2元,徐启鹏、许小华赔偿某保险公司32284.8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据4月1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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