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博眼球发不实信息 法院:侵犯名誉权,道歉并赔偿损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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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企业名誉是企业长期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实践中,一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从而引发争议。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传言引发纠纷,客观评析还是意图引流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该公司听说某饮品公司裁员传闻后,安排工作人员向某饮品公司核实,某饮品公司明确回复“暂时没有”。但某传媒公司仍在数个社交平台的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信息及经营困境。后来,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被广泛传播。

  某饮品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发布的文章内容既包含大量不实信息,又存在很多明示或者暗示的诋毁、贬损内容,且该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甚广,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降低公司社会评价、侵犯公司名誉权,遂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判令某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传媒公司认为,其在得知传言后已向某饮品公司相关人员求证,尽到了合理义务,标题明确写有“据传”字样,文章从头到尾都没有肯定描述。从文章整体来看,仅是以“某饮品公司裁员传言”作为例子,主旨在于描述该类企业的生存现状。文章除某饮品公司外,还以其他企业作为论据评述,并未超出观点表达的合理范畴。同时,某饮品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

  规范媒体运营,“唯流量”抹黑企业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媒体虽然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对于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应及时规制。处理该案,一方面要保护受损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需正确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应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其在获得某饮品公司相关信息后,向该饮品公司相关人员核实,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暂时没有”。然而,某传媒公司没有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仍以该饮品公司“裁员20%”为标题在各平台发表文章,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对公司人员流动、经营状况、企业架构的描述、报道,往往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于该公司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的评价。从相关文章内容来看,某传媒公司在全文的论证过程中,对某饮品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人员流动进行大篇幅分析,除某饮品公司外,文章对其他企业没有明确指代,具有明显针对性。相关文章阅读量较高,且经多个账号在不同网络平台转载、评论,客观上对某饮品公司的名誉带来负面评价,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饮品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3月25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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