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金猎人”没完成任务被起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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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郭慧 霍雅婕)委托他人寻车,可车辆没找到,委托款能要回吗?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8月,经营车辆租赁生意的王某发现丢失一辆车,遂报警,同时找到同行介绍的“赏金猎人”张某帮忙寻车。张某承诺10天可找到车辆,倘若找不回,全额退还委托款。王某当即向张某转账1万元,并备注:“车辆未找回退款”。

  同月,张某称,车辆已找到,但需王某再转5000元,以便将车辆拖回。王某等了几天,也未见张某将车辆拖回。察觉情况不对后,王某要求张某返还委托款,却未果。

  2024年12月,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委托款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的委托事项是找回丢失的车辆,现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承诺没找到车辆会退回委托款。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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