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自家餐厅帮工受伤,也能主张误工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1
A+ | a本报尼勒克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张苗苗)“他还是个学生,只是给自家餐厅帮忙干活,哪来的误工费?”近日,在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现场,吴某问道。
2024年8月3日,李某与吴某在尼勒克县乔尔玛景区为各自餐厅拉客时发生口角,争执中吴某将李某头部打伤。
1月17日,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向其支付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650.41元。
2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吴某辩称,案发时李某还是名学生,只是在暑假期间给父母帮工,故其要求的误工费赔偿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为学生,但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其未提供固定收入证明,亦未举证证明近3年的实际收入情况,可其在暑假期间为父母的餐厅帮工,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劳动收入能力,应依据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故法院支持李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81.81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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