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购物券买东西 超市不能拒绝退换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A+ | a只因使用购物券购物,超市就可以拒绝退换货要求?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底,淮安市某单位给员工发放福利——6张50元不记名购物券(纸质),购物券上备注“该购物券购物后不支持退货”。
2024年7月的一天,该单位员工李某拿着购物券到指定的某超市购物。当天,李某共购买了价值300余元的物品,用完购物券后又支付了55.8元。回到家后,李某查看购物小票时,才发现其中两条毛巾价格为99.8元,可李某购买时,以为毛巾是19.9元一条,他觉得买贵了。第二天,他带着未拆开使用的两条毛巾及一盒牙膏(19.9元),到某超市要求退换。
某超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按照超市规定,用购物券购物后不退不换。李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求超市退换物品或者退回相应面值的购物券。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将某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购物券虽属于职工福利券,但也是李某作为劳动者经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李某购买商品时,无论支付现金还是购物券,某超市都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李某使用购物券购买东西,也不能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李某有权要求某超市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更换,或退回相应面值的购物券。
对于“不退不换”,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不退不换”可能不合法,例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这个条款就无效;如果商品无质量问题,且消费者自愿接受“不退不换”条款,则该条款可能有效。该案中,两条毛巾99.8元存在质量与价格不合理,且李某在未使用所购毛巾等的情况下,于第二天及时退换,符合“三包”退货条件。购物券上备注“该购物券购物后不支持退货”属不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作为消费者,购物券只是购买支付方式,李某在未使用不影响超市销售的情况下,超市应当给予退换或退回相应面值的购物券。
据3月13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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