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处置虚拟货币资产起纠纷 法院:合同无效,风险自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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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亚坤 赵鹏

  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两人约定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时产生纠纷,并因此对簿公堂,但最终合同被判无效。在此,法官特别提醒,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时风险自担。

  2023年11月,孙某与鲁某签订《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合同书》,约定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合作处置虚拟货币资产。双方商定,孙某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暂由鲁某保管,合作结算后,保证金多退少补。后来,双方产生纠纷。

  2024年12月,孙某将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让鲁某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内容为第三方委托处置的虚拟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炒作虚拟货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公告》实质上禁止了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而孙某与鲁某之间的合作实则是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公告》精神不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合同书》应属无效。

  关于涉案财产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鲁某应当返还孙某资金,但在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双方实际构成合伙关系,孙某支付的资金已转化为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案中,孙某和鲁某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该财产权属于全体合伙人,在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孙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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