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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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丹 房素英

  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库尔勒市居民马某和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2009年,两人领证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矛盾不断。

  2023年底,马某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搬出,并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李某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2025年2月,马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李某同意离婚,但李某请求马某给予一定的离婚经济帮助。

  原来,李某和马某此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马某的婚前财产,离婚后李某需重新找房居住。双方认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加之李某每月的退休金仅2000元,因此李某经济上面临较大压力。

  为化解矛盾,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考虑到马某的退休金较高,离婚后李某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法官建议马某分期向李某补偿2万元,作为其租房的帮助。最终双方同意法官建议,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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