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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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做劳动能力鉴定

  能不能再次申请

  吐鲁番市民陈先生咨询:我叔叔在工作中受伤,已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医生说他恢复情况不好,伤情有所加重,请问,他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晓法: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果伤情复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帮忙留意的手表丢了

  要不要赔偿

  阿克苏市民孙先生咨询:上周末,我和几个朋友相约打篮球,张先生是我朋友的朋友。在打球过程中,他摘下手表放在我身边,让我帮忙留意。后来,不断有人上场、下场,张先生发现手表不见了,让我赔偿,请问,我要赔偿吗?

  晓法: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张先生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保管存在争议。

  张先生把手表放在你身边,要求你帮忙留意,不是交到你手中。既然是帮忙留意,手表所有人张先生应当尽到主要的留意义务,你只需尽到一定的留意义务。即便你与张先生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你未收取保管费用,你只要证明“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赔偿。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武运波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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