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亏损不想还借款 法院这样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5
A+ | a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年10月,代某兰与刘某立相识。刘某立系四川省邛崃市某培训学校教师,其向代某兰提出想在邛崃市开办一家培训学校,并承诺两年内返还本金并支付40%利润。2019年11月18日,代某兰与刘某立签订《学校股份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代某兰出资40万元,刘某立出资15万元,合伙经营邛崃培优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优公司”),合伙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合作协议》约定,期满后代某兰退出,刘某立返还4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若项目亏损,刘某立需在两年内付清代某兰的出资额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代某兰依约向刘某立转账40万元。2020年6月11日,刘某立成立独资的培优公司,代某兰未参与经营。后来,刘某立向代某兰支付利润65494元。自2021年12月起,刘某立以项目亏损为由拒绝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2024年6月,代某兰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立返还本金40万元、支付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的利息40116元及后续利息。刘某立辩称,案涉纠纷为合伙纠纷,代某兰的出资为合伙投资款,且代某兰参与经营,应共担亏损。
法院审理认为,从《合作协议》看,代某兰仅负出资义务,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刘某立偿还代某兰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刘某立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3月4日《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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