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和解真拖延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当即履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才格力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对策,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遇到这样的被执行人该怎么办?近日,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博乐市某金属结构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阿拉山口市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制造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制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建设公司向阿拉山口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月,经阿拉山口市法院执行局调解,两家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制造公司所欠款项分3笔还清,最后一笔于2024年5月前履行完毕。
然而,直到去年底,制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建设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法院。得知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建设公司负责人依程序向法院递交申请。
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前往制造公司详细调查,发现其公司账面有40万余元,足够履行执行款项。执行法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训诫和普法教育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错误,当即履行全部案款。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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