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皮外伤住院114天 法院:自行承担过度治疗费用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3
A+ | a因皮外伤住院治疗114天,这种“小伤大治”的行为,该不该由侵权人承担住院费用?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自行承担过度治疗费用。
2023年11月15日,因房屋租赁问题,徐州市民吴某与某百货店老板叶某发生口角,和叶某相识的张某听到争吵后出言劝阻,后吴某与张某发展成互殴。当日,张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予以活血、消肿等对症治疗。根据医嘱,用药时间截至同年11月22日。
然而,张某于2024年3月才出院,共计住院114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张某将吴某诉至铜山区法院,要求判令吴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对张某有薅头发等殴打行为,其对张某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整个事件的起因、矛盾激化的过程、损害后果等,法院确定本案损害后果由吴某承担70%的侵权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此外,张某受伤后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住院114天,且实际住院天数较少,存在明显挂床住院的情况,张某“小伤大治”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张某未能依据伤情合理治疗,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
结合张某伤情,法院依法认定其合理损失:
根据医嘱等,认定张某住院期间为7天,对于医疗费中超出住院期间的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均不予支持;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按照7天计算;
张某未提供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铜山区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张某损失的70%,即2700余元。
据2月12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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