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起诉,公司认为其恶意索赔 公司因举证不利败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0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梁姝仪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定期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2022年4月18日,小文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该公司一直未与小文签订劳动合同,小文也未在意此事。2022年7月,因对业务提成分配不满,小文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遭到公司拒绝后,小文于同年7月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某公司与小文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未与小文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公司不服,将小文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表示,小文是公司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小文有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离职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赔偿,是恶意索赔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小文是人事经理,有责任主动履行签订、完善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小文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工作职责,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小文入职该公司3个月的二倍工资13500元。
■延伸阅读
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陈辉介绍,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是,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事管理岗工作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应知晓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若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撕毁劳动合同,而后主张二倍工资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事管理岗工作人员能够证明曾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到拒绝,法院可能支持其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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